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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交货地、合同履行地、货款接收方与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9日    阅读次数:46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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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条款又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时,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约定交货地点能否直接作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贵阳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购买触摸式终端设备、排队机配件、智能取号机等货物,总价118464元,并约定定金、到货款、尾款支付比例。电气公司交货后,科技公司未支付尾款23692.8元。电气公司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协商或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交货地点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市交通博物馆旁政务服务收货中心。清镇市人民法院认为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无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其辖区,裁定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清镇市人民法院移送不当,遂层报协商管辖。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清镇市人民法院移送裁定,本案由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民辖监4号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2)黔0181民初824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清镇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在于合同履行地的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约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请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精深加工园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清镇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难点在于,合同虽约定交货地点为遵义市新蒲新区,但并未明确将该交货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或据以确定管辖,不能直接将交货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裁判规则可概括为,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时,诉请支付货款属于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仅有交货地点约定,不足以排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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