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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多次转让后最后一手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7日    阅读次数:28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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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执行程序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经多次转让,最后一手受让人能否不逐手变更,直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指向的债权与转让协议表述的债权是否具有同一性,转让链条是否真实、明确、连续。

基本案情:某银行邯郸分行与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邯郸中院(2016)冀04民初13号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某银行邯郸分行本金1969.2万元及利息,合计不超过2019.2万元,河北高院二审维持。2017年1月16日邯郸中院立案执行,案号(2017)冀04执46号。该债权源于2013冀邯银承字第13353960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邯郸某商贸公司欠款,某物流公司因保管质押物不善致质物灭失。2018年7月17日,某银行石家庄分行与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债权并公告,某银行石家庄分行、邯郸分行书面确认。2020年5月22日,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再次转让并公告,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书面确认。各方均确认转让债权包括(2016)冀04民初13号判决项下债权。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邯郸中院驳回,河北高院复议撤销并变更。

裁判结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执复458号执行裁定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执异334号执行裁定,变更河北某服务外包公司为(2017)冀04执4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是执行变更与债权流转的衔接。依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第547条,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难点在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是某银行邯郸分行对某物流公司的赔偿债权,而转让协议表面指向对邯郸某商贸公司的借款担保债权。因原债权人、各受让人和银行均确认转让范围包括本案执行依据项下债权,且转让、公告、书面确认连续,故认定权利链条完整。裁判规则为,多次债权转让不必逐手申请变更,只要每次转让真实、合法、连续,执行依据债权被明确涵盖,通知或公告及书面认可完备,最后一手受让人可直接申请变更。若链条断裂、债权指向不明或未获书面认可,则可能不予支持。该案坚持变更申请执行人法定原则,同时便利债权流转,提升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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