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范某麟在能够一次性支付8000元的情况下,故意将欠款拆分为16笔250元微信转账,是否属于正当履行?辜某芳因感觉受到侮辱而拒收并拉黑,是否应承担未能收款的不利后果?债务人能否以债权人拒收为由对抗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范某麟与辜某芳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范某麟欠辜某芳货款9294.38元,辜某芳放弃1294.38元,范某麟应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8000元;若未按期如数支付,则另付违约金2000元,辜某芳可按1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范某麟在期限届满前向辜某芳发送16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辜某芳认为“二百五”带有侮辱性,未接收转账,报警并将范某麟微信拉黑。辜某芳未如期收到欠款,遂申请强制执行。执前调解期间,范某麟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辜某芳拒绝接收导致无法履行,应由辜某芳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784执异158号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异议申请。范某麟提起复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7执复27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在于履行方式是否正当,以及债权人拒收能否免除债务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生效调解书未约定支付方式,微信转账本身并非当然违法,但范某麟在能够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故意以250元为单位拆分转账。根据社会公众认知,“二百五”明显带有侮辱性,该履行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履行方式不当。辜某芳拒收并非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而是因范某麟履行方式不当所致,不能视为债权人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微信被拉黑后,范某麟仍未采取银行转账、提存、公证送达等其他正当方式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生效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申请执行。故范某麟仍应继续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其以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判规则可归纳为: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方式且双方未约定时,可依习惯采取正当方式履行,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债务人以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武汉千思律师提醒,还款应遵循诚信、正当、便于受领原则,避免拆分敏感金额或附侮辱性信息;若对方拒收,应及时通过提存、银行转账留痕、公证等方式完成履行并固定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