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公民在微信群转发未核实文章并发表“本人坚决反对建设”等言论,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行政复议维持决定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2018年,有关部门拟在广东省茂名市建设某市政工程项目。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间,董某于2018年11月8日晚通过手机在“湖某村”“如意顺利一家亲”等微信群转发《7个真相》等文章,并附“本人坚决反对建设”言论。文章来源于网络,董某转发前未核实真实性。2018年11月10日,广东省茂名市某市公安局以董某发表言论属于寻衅滋事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董某不服,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董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董某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某市公安局赔偿董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6140.10元。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难点在于网络表达与寻衅滋事的界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认定“其他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或者影响现实社会公共秩序安定。董某在市政项目征询意见期间转发信息并发表反对意见,虽未核实信息、言论带有情绪,但其主要目的是陈述个人意见,主观上不具有误导、煽动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未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家庭群、本村部分村民组成的微信群传播范围有限,不能将网络空间发言直接等同于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行政机关处罚还应遵循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不能以项目推进或维稳需要代替法定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同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3条,违法行政拘留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裁判规则可归纳为:公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主观上无虚构、误导、煽动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案对区分正常网络表达、批评建议与寻衅滋事具有类案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