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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典当合同还是一般民间借贷合同,利率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1日    阅读次数:373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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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典当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究竟属于典当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进而决定综合费及利息的利率上限应适用《典当管理办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典当公司主张按典当关系收取月综合费2.7%加月利息0.3%,合计月息3%(年化36%);而借款人则辩称双方仅为普通民间借贷,高额综合费及利息应予调整。

基本案情:2021年8月,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洪某燕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洪某燕向典当公司借款250万元,期限三个月,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3%,并以洪某燕名下两套房产抵押担保。典当公司于8月30日放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洪某燕未还款,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综合费及利息,并行使抵押权。洪某燕抗辩认为本案实为民间借贷,不应支持高额综合费。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典当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洪某燕偿还250万元本金,并按月综合费2.7%、月利息0.3%的标准支付费用至实际履行之日。洪某燕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维持本金及利息(月0.3%)的判项,但将综合费的计算标准从月2.7%(年化32.4%)调低为年利率11.8%。理由是综合费与利息合计不得超过同期LPR四倍(年15.4%),扣除月0.3%利息(年3.6%)后,综合费上限为年11.8%。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典当行以“抵押借款”替代“典当”操作被法院实质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典型判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典当关系必须具备“当物、当票、典当期限、绝当”等核心要素,且典当行应以当户交付当物为前提。而本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仅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综合费及房产抵押,完全未提及当票、绝当规则、当物占有权转移等典当特性,实质是普通抵押借款。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25条,认定该合同属于民间借贷,综合费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本案为年15.4%)。《民法典》第680条亦强调禁止高利放贷。本案的难点在于:典当行虽持有金融牌照,但若业务操作不规范、缺乏典当实质要素,其收取综合费的“准金融”优势将丧失,只能回归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延伸来看,典当机构应严格区分典当业务与一般抵押借款业务,规范使用当票、明确当物、约定绝当处理等条款,否则一旦被否定典当性质,高额综合费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同时,借款人如遇类似情形,可主张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要求适用LPR四倍的利率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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