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经任期届满、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且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僵局,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等自治途径办理变更登记时,其请求法院确认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并涤除工商登记,是否应当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2014年7月,徐某栋经被告宜兴某科技公司股东无锡某贸易公司委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三年,期满需经股东继续委派方可连任。2017年7月任期届满后,委派方未再续派。此时,公司另一股东某集团公司已宣告解散,无锡某贸易公司亦被吊销营业执照,两股东的董事均被列为失信人员。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无经营场所,徐某栋仅为名义员工,未参与实际经营、未领取报酬,2017年后从事其他工作,2020年应聘为派出所辅警。由于公司无法通过内部程序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不再具有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0282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徐某栋不再担任被告宜兴某科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第1款(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第933条(委托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3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院裁判的难点在于:一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通常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宜轻易介入;另一方面,徐某栋任期届满后已无续任依据,且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依法享有随时解除权。然而,公司已陷入严重僵局——股东被吊销或解散、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无经营场所,客观上无法通过内部决议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若司法不予干预,徐某栋将长期承受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例如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承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等,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徐某栋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参与经营、未领取报酬、已多年从事其他工作,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且不存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等恶意情形。因此,法院依据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的法理,认定双方委托关系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并支持涤除登记。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困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公司自治失灵,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内部程序辞任时,可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请求确认不再担任并涤除登记。但需注意,原告需举证证明其与公司已无实质关联,且公司确已陷入无法自行变更的僵局,同时自身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或执行的行为。此类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凭判决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涤除登记,从而彻底卸下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包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