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原股东出资瑕疵,股权受让方明知股权存在瑕疵,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7日    阅读次数:248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争议焦点: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受让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原瑕疵出资股东与股权受让人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贵州某制药公司与湖北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药品买卖合同关系,经对账湖北某医药公司尚欠贵州某制药公司货款5413697.11元。湖北某医药公司原股东湖北省某公司以三块土地使用权作价2700万元出资,但该土地设有抵押,始终未能完成过户,出资并未实际到位。后湖北省某公司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北京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药业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已经提示案涉出资土地存在抵押问题,同时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原股东需要完成土地过户义务,北京某药业公司还参与签订三方协议尝试解决土地过户障碍,最终土地依旧未能过户。贵州某制药公司起诉,要求湖北某医药公司给付货款,原股东湖北省某公司、股权受让人北京某药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再审审理。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湖北某医药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原股东湖北省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对北京某药业公司的诉求。二审改判原股东湖北省某公司在出资不实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令北京某药业公司在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维持公司付款义务、原股东补充清偿责任,撤销二审关于北京某药业公司连带清偿责任判项,改判北京某药业公司在27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处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裁判遵循当事人真实意思与过错责任相当原则。

股权的本质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股权的转让导致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受让人所受让的并不是股东的出资,而是股东的资格权利,受让人受让他人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其获得股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获得股权的前提是其取得相应的股东资格,而取得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在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确认,并不以履行出资义务为必要条件。

股权转让属于股东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核实股权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是股权受让人的基本审查义务,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受让股权,应当预见到受让瑕疵股权带来的法律后果,不能主张免除出资瑕疵相关民事责任。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股东湖北省某公司属于原始瑕疵出资股东,理应在27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北京某药业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三方协议均可以证明其明知案涉土地出资没有完成过户、出资存在重大瑕疵,仍然受让股权成为登记股东,需要承担瑕疵出资对应的股东责任,但该责任性质为补充清偿责任,并非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判令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再审予以纠正。同时股权受让人后续对公司开展增资,不能抵消、免除其受让瑕疵股权对应的原股东出资补足义务。由此提炼裁判规则,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出资瑕疵仍受让的,原瑕疵出资股东、瑕疵股权受让人,均应当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对外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一篇:车位规划审批不等于产权:占用小区公共绿地的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出租出售 下一篇:建筑公司项目部盖章的借款,建筑公司是否担责?表见代理“善意无过失”要件的审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