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被撤销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7日    阅读次数:474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争议焦点:申请执行人持债权人撤销权胜诉判决,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刘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兴宁法院判决石某偿还刘某本金6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因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刘某认为石某通过离婚登记向案外人周某转移财产,遂提起撤销权之诉。生效判决撤销石某与周某《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中第(1)(2)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2023年4月24日,刘某申请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兴宁法院裁定追加周某,周某不服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兴宁法院追加裁定,对刘某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实行法定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虽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权利,但能否追加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主要规定申请审查与复议救济,并非实体追加依据。可追加被执行人须属于该规定明确列举情形,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无偿接受财产等。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被撤销,并不在法定追加情形之列。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实体基础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其效果是撤销诈害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然确认前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也不改变原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原夫妻共同财产中法定应得份额主张权利;份额不明时,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等确认后再申请执行。本案裁判规则明确: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后,不能据此直接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判项能否直接执行继承人财产 下一篇:生效裁判确定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义务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事后抵销能否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