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已年满二十五周岁、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年子女,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向母亲主张生活费、学费等抚养费用?母亲是否有法定义务支付成年子女接受研究生教育期间的各项费用?
基本案情:王某静系史某华之女,2020年大学本科毕业,2023年初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史某华与王某静之父王某庆于2023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涉及王某静的生活费、学费等事项。王某静认为,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国外攻读硕士,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独立支付相关费用,且父亲系下岗职工经济条件有限,遂诉至法院,要求史某华每年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四万元。史某华辩称无力支付,自身亦有欠款未还。
裁判结果: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鲁1724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静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原则上不属于该范畴。本案原告已二十五岁,本科毕业后出国攻读硕士,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无经济来源”属于求学阶段的暂时状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不能独立生活”。法院据此认定其不满足法定抚养条件,于法有据。需特别指出的是,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及以上教育费用,系基于亲情与道德的自愿行为,并非法定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成年在读子女可通过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多种途径自主解决学业期间的经济需求。
本案裁判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成年子女主张大学及以上教育阶段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