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原告是否有权按照原基础法律关系起诉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阅读次数:1424    复制链接   
分享到:

2021年6月,菏泽某建材公司与北京某门窗幕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菏泽某建材公司为北京某门窗幕墙公司供应价值20万元的硅酮胶,交易完成后北京某门窗幕墙公司将一张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菏泽某建材公司。菏泽某建材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操作,但该商业承兑汇票因余额不足被拒付。后菏泽某建材公司以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北京某门窗幕墙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虽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已将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原告,且票据具备转让要求,其已履行了支付合同货款的义务;另外,虽然该票据因余额不足被拒付,但原告当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做为结算方式,即表示同意将来产生纠纷时选择票据关系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应起诉出票人及承兑人济南某公司,不应再以基础买卖关系起诉买受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菏泽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门窗幕墙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交付货物后,原告公司接受了被告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则原告公司就享有了两项请求权:一是以票据持有人的身份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和相应的追索权;二是以货物出卖人的身份享有货款支付请求权,两种请求权构成竞合。在商业承兑汇票因余额不足被拒付后,原告公司选择以货物出卖人的身份行使货款支付请求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公司辩称交付票据即意味着完成付款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辩称原告无权以原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将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公司,使得原告公司获得的仅是期待利益,只有在承兑票据得以兑付的情况下双方的债权债务才会因履行而消灭,票据本身的背书转让行为并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在承兑汇票因余额不足被拒付后,原告可以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买受人行使货款付款请求权。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其最终能否兑现完全以承兑人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故收款人应谨慎选择是否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选择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的,注意应当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操作,以免拒付后影响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上一篇: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下一篇: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