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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拒赔?法院:未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    阅读次数:196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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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1年10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马某死亡、郑某受伤。现场,张某停车查看后又驾车离开。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3448.5元。

对于原告马某亲属的索偿请求,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张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了提示和说明。而原告方认为双方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相应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如果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须以网页、音频等形式对法定免责条款予以提示。

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投保,保险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约束力。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该保险公司向原告马某亲属支付赔偿款594928.5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未履行对法定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并非正面评价车主肇事逃逸的行为。救助被害人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上,肇事逃逸人无法获得商业第三者险理赔而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事责任上,一般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若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则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有救活可能性却得不到救助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驾车出行应以安全为本,若不幸发生事故,应当积极救助伤员、报警,保护好现场,不能心存侥幸驾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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