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不动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6日    阅读次数:4912    复制链接   
分享到:

近日,家事审判合议庭受理一起离婚案。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时,高某将自己全款购置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上添加了张某的名字。二人仓促成婚后不久,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高某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但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分割有不同的意见,不认可张某享有份额。


本案涉及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一幕:夫妻财产约定中,一方将自己享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这种情况下,房屋的分割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予另一方或共有,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亦没有办理公证的话,那么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如果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者进行了公证,那就不能享有任意撤销权了。除非受赠人有《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亦或《民法典》第666条规定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形的,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否则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那么,没有了撤销权,房产证上加了对方名字,也就是我们上述案例中提到的个人婚前房产结婚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张某与高某离婚一案中,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形成共有关系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离婚过错等,最大限度兼顾公平原则,最终,该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放弃了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高某放弃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该案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而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供稿:陈子娥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派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下一篇:公务员借调至国企任副总经理,被免职后不安排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