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夫妻一方照顾家庭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5日    阅读次数:2117    复制链接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小娇(化名)于2019年1月与大山(化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登记结婚。原以为婚后将迎来甜蜜幸福的时光,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因婚前缺乏了解而导致的各种矛盾。9月,两人在一次争吵过后,大山认为自己疲于应付小娇与自己家人之间的矛盾,突然向当时怀孕6个半月的小娇提出离婚,要求小娇尽早处理掉小孩,并将她的个人生活用品及衣物寄回娘家。此后大山不再与小娇联系,直至12月小娇生育一子名小华(化名),由小娇独自照顾,大山不曾探望和支付抚养费。2020年7月,双方开始在微信上沟通离婚事宜,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娇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子小华随自己生活,大山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经济补偿费、精神损费等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山提出质疑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子,要求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支持大山是小华的生物学父亲。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娇与大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小娇提出离婚,大山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应予以准许。婚生子小华年幼且自出生起便随母亲小娇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宜由小娇抚养为宜,大山应承担一半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大山年收入为5万余元,其名下有一商业门面,虽然大山辩解该门面已停止租赁、租金由其父母收取,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法院综合考虑小华的年龄并结合本地生活成本及大山经济能力,酌定大山每月支付婚生子小华生活费两千元并承担50%的小华将来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此两项费用凭票据结算)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大山在不影响婚生子小华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关于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小华自出生起便由小娇独自抚养,小娇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其有权请求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其付出的劳务的价值相当,法院根据双方结婚时间、婚生子小华的年龄以及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酌情支持3万元,对于小娇的过高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小娇主张大山遗弃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虽然大山在小娇孕期提出离婚并将其物品寄回其娘家等地,未尽到夫妻间的照顾扶养义务,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小娇有稳定的工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当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故法院对小娇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下达以后,大山对上诉判决表示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小娇的诉讼请求。

大山认为表示自己处于失业状态,按照他年收入计算应支付9百余元生活费直至小华18周岁而不是两千元。并且二人因性格不合才提出离婚,当时小娇怀孕6月余,有机会引产却未选择引产,而是坚持将孩子生下来,并且自己曾两次微信联系小娇要求探望小孩,都被对方拒绝,因此不应赔偿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已查明,婚生子小华出生后,由小娇独自照顾。二审中,大山亦自述其未支付过婚生子的抚养费用。故可以认定小娇负担更多家庭义务,对其提出的经济补偿请求应予支持。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法院认为,一方面,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且家庭义务特别是对子女的抚育义务,亦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其创造的对应劳动价值应计入补偿数额;另一方面,即使大山以其他方式履行抚养义务被拒绝,亦不影响其从未分担过婚生子生活等各项费用的事实,故小娇独自负担的相应费用亦应计入补偿数额。基于此,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婚生子年龄酌定由大山补偿小娇3万元,并无不当。并且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因素确定;具体的支付比例则基于其工作性质、收入能力等确定,故大山的收入水平并非认定本案中婚生子抚养费金额的唯一标准。其次,大山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失业并不影响其承担抚养义务,且从大山提交的证据看,系其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大山主动减少收入并据此提出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的主张,法院难予支持。

原标题:《【以案说法】妻子独自抚养孩子 离婚时可以向丈夫索要经济补偿吗?》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男子发现二胎非亲生,离婚后发现头胎也非亲生,怎么赔偿? 下一篇:侵犯技术秘密各侵权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