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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技术秘密各侵权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4日    阅读次数:246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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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全球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浙江高院一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诉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被告实际并未停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告侵犯全部技术秘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专家点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最高人民法院“香兰素”商业秘密案是我国司法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体现出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决心。二审判决提出和创新了解决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重要规则,更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典范之作,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更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越来越受到关注。有统计显示,科技公司约60%的创新成果最初都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的。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更多样,成本更低,加上我国很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偏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断,成为困扰和制约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民刑交叉、民刑衔接问题,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问题,都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目前,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保护已作出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通过“界定+列举”的方式,明晰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后续仍有待国家层面提升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层级,加大商业秘密执法力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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