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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亲子鉴定发现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法院判决这样赔偿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阅读次数:308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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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四川绵阳市盐亭县28岁的小童(化名)很郁闷,他不仅和妻子离婚,而且还一直怀疑由自己抚养的6岁女儿莉莉(化名)非亲生。

今年4月,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了小童和莉莉的亲子关系。于是,小童一纸诉状将前妻小紫(化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莉莉不具有亲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抚养莉莉所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及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监护(接送)等费用,共计251789元。

近日,盐亭法院作出判决,小童与莉莉不具有亲子关系;小紫返还给小童抚养费30000元。对于小童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备受“女儿”身份困扰

离婚一年多后,鉴定不具有亲子关系

2014年9月,小童与同县的小紫相识,小紫比他小两岁,两人很快坠入爱河。2015年7月31日,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5日,小紫生育一女莉莉;2016年12月3日,生育一子。

儿女双全,原本是很幸福的一家人,却由于小童和小紫性格不合,无法再共同生活,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婚生女莉莉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在不影响儿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均有探视权,任意一方不得干涉或拒绝。

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莉莉的身份一直困扰着小童。今年3月,小童找到小紫,要求进行亲子鉴定。4月初,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排除小童与莉莉的亲子关系。

起诉前妻索赔25万元

法院判决返还3万元,对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今年7月,小童一纸诉状将小紫告上法院。小童认为,小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下小孩,给自己造成物质和精神上损失,应当返还和赔偿。因此,小童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小紫之女莉莉不具有亲子关系;调解或判决小紫返还自己所承担的莉莉生活费85789元、教育费10000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和监护(接送)等费用126000元,共计251789元。

法庭上,小紫辩称,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小童已明知自己怀孕在身,因此不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不存在违反互相忠实义务。同时,小紫称,小童主张的生活费、教育费是小童自愿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童与小紫于2015年7月31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5日生育莉莉,依据时间推算,怀孕时间应当在2014年11月,此时,两人并未登记结婚,双方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而莉莉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第5天出生,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21年3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意在进行亲子鉴定。《协议书》约定:鉴定不是小童的,抚养权归小紫,小童不得向小紫索要抚养费,该约定是对鉴定后发生的抚养费不索要还是对以前已经产生的抚养费不索要约定不明,考虑到小紫也在尽抚养义务,以及2019年8月22日离婚后抚养婚生子,再结合小紫现在的收入情况,法院予以酌定。

对于小童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近日,盐亭法院作出判决,小童与莉莉不具有亲子关系;小紫返还给小童抚养费30000元。

卫星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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