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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阅读次数:139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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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0年,原告A某与B某登记结婚。2022年左右,A某怀疑B某婚内出轨,之后发现B某通过银行、微信将90余万元无偿赠与C某,且转账金额多为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备注多次注有“情人节快乐”“爱你一生一世”“买衣服去”等字样。与B某、C某协商无果后,A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某返还全部所赠金额。

【裁判结果】

本案中,A某与B某系夫妻关系,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B某在A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C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侵害了原告A某的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事后亦未得到A某的追认,且通过B某与C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中备注字样足以认定二者之间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现有证据均无法认定B某与C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B某对C某的赠与行为应全部无效,C某应返还原告全部受赠金额900472.4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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