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3日    阅读次数:2099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张某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朋友李某的1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6月,借款人李某去世。2023年张某诉至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出借人王某也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王某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协助办理其房产的抵押权涂销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借款期限早已于2013年7月届满,至今已近十年,而王某未举证主债务存在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亦未举证曾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王某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以致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故抵押权已依法消灭,故对其抵押权不再予以保护。最终,判决王某协助张某办理案涉房产的抵押权涂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有着上述相同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在实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抵押权就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此时,抵押人可以请求涂销登记,如此既能够使当事人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也能够实现抵押物的物尽其用,从而打破抵押僵局,达到双赢局面。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执行中是否能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下一篇:滥用管辖异议?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