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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异议?不行!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3日    阅读次数:15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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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打官司,去哪家法院打?这叫做“管辖”。

如果你觉得对方选错了法院,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该项权利成了少数被告拖延诉讼的“挡箭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既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质效。

2017年8月,荆州某建筑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并于2021年底施工完毕。尽管双方已经对工程办理了竣工结算,但该开发商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该建筑企业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荆州市沙市区法院。

送达文书后,该开发商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其现涉及的债务众多、在本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为由,请求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审理。

管辖异议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立即查询了该开发商的关联案件,发现其在法院已有多起案件作为被告,且在此前以同一个理由提起8次管辖权异议,均被该院依法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驳回裁定。

承办法官认为,该开发商多次以同一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诉讼程序,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已经构成了恶意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承办法官随即与该开发商联系,向其释明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审理周期,干扰诉讼的进程,如构成滥用法院将依法予以处罚。最终开发商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撤回异议。案件得以如期开庭审理。

该案在法官的周密组织下,双方通过反复协商、对账,最终对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了一致,并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

法官课堂

1.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2.哪些情况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时,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1.所提管辖异议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是否出现了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

2.是否能向法院提供初步理由和证据;

3.是否存在人为故意造成送达困难,利用管辖异议,延长诉讼周期;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在无新事实及理由的情况下,是否在同类其他案件中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5.在已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无效情况,是否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6.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作者:荆州市沙市区法院姜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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