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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9日    阅读次数:324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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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郭锋表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意见》第7条严格贯彻《产权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他表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例如,《意见》强调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完善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在线诉讼等机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要切实贯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

“突出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坚持实体与程序全面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发力,物权、债权、股权等各项权利全面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郭锋说。

此外,郭锋还表示,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要依法认定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不合理限制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竞争或者技术改进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无效;要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要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各类滥用知识产权等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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