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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人被恶犬咬伤身亡,赔偿与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9日    阅读次数:39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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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福建漳州紫泥镇南书村,一老太太在路上被一条大型犬咬住后拖行数米。极目新闻记者从紫泥镇政府获悉,被咬老人已不幸去世,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网传监控视频显示,9月17日上午11时30分,一名身穿黄色上衣的女子搀扶着一位穿着红色上衣的老太太,走到一条土路上。她们身后一条黑色的大型犬在尾随一段距离后,从黄衣女子一边绕到老太太身旁后,突然咬住老人,并将其拖拽倒地。黄衣女子赶紧上前试图拉开黑狗,但不管她捶打黑狗还是大声呼喊,黑狗都死死咬住老人不松开,还拖拽了数米。视频的后段,黑狗似乎咬住了老人的头颈部,拖咬时间超过2分钟。

南书村多位村民告诉记者,他们都听说了村里有一位老人被狗咬死了。“好好的一个人,都70岁了,走在路上就这么不明不白的被狗咬死了。”村民黄先生说,但目前不知道这条狗是流浪狗还是有人喂养的。

18日晚,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死者的儿子黄先生,他介绍说,母亲今年已经71岁了,在南书村土生土长。黑狗是村里一家酒楼老板养的,平时养在酒楼里,他小姨是酒楼员工,也就是视频中搀扶他母亲的人。

黄先生的小姨介绍,她们姐妹俩一开始在酒楼内,黑狗就突然咬了姐姐。她赶紧搀扶着姐姐走出酒楼,但黑狗尾随在后面,刚走到酒楼后面的土路上,姐姐就被黑狗扑倒了。

黄先生告诉记者,黑狗平时在酒楼是拴了绳子的,那天不知为什么没有拴绳子,还出来咬人。出事之后,酒楼老板曾委托了一个人到他家看望慰问,但也没说什么。黄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表示会帮忙协调,但至今黄先生也没能和酒楼协商妥当,黑狗也依然在酒楼里养着。“我现在只想给母亲要一个合理的解释。”他说。

极目新闻记者致电紫泥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发生了此事,老人已不幸去世,但狗是否为流浪狗等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延伸阅读

8岁男童上学路上被3条狗扑咬身亡:狗主平时坚决不拴绳

4月22日晨,在重庆奉节县,8岁的男童小博(化名)被同村的三条恶犬咬死在上学路上。25日,记者从小博家属处获悉,伤人恶犬已被处理,养狗主人已被警方控制。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养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家属按城镇标准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截至25日上午,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上学路上被恶犬扑咬身亡

家属:三条狗均未拴绳

事情发生在奉节县夔门街道长岭社区一条乡村道路上。据小博姨妈介绍,小博今年8岁,父母在山东东营打工,只有他和爷爷留守在家。小博在奉节县报国路小学读二年级。学校距小博居处约4公里。小博上学坐公交,公交站离家仅数百米。

4月22日晨6点多,像往常一样,爷爷送小博去上学。行至中途,爷爷突然想起,自己忘带公交卡,让小博先走着,自己回家拿卡。

“爷爷刚走,那三条狗就窜出来了,就扑上来咬孩子。”小博姨妈说,等到有村民赶到赶过来,三条狗已将孩子咬得面目全非,全身多处缺失,“耳朵、下巴都不见了。”小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三条恶犬均被处理,养狗主人也被警方控制。

听说小博出事了,小波父母从山东赶回老家。小博姨妈透露,养狗主人是名中年男子,大约三十七岁,做熟食生意,养有三条狗,平时都没有拴绳,前不久刚把村里得一条狗咬死。“都和他说过,让他把狗拴上,他都不听。”

25日,奉节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

小博姨妈告诉记者,当地警方判定对方全责。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父母按照要求对方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律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据小博姨妈透露,小博在县城读书已两年以上,且有暂住证。小博父母常年在山东东营城市打工,也办有暂住证。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就责任划分问题,邱洪奇援引今年施行的《民法典》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就赔偿金问题,邱洪奇表示,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小博已在县城上学两年,且暂住证在县城,其生活费用均来自在城市打工的父母,所以对方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邱洪奇解释说。

“一家人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小博姨妈告诉记者,家属也希望通过媒体呼吁文明养犬,避免类似的悲惨事故再次发生。

刑事责任

湖北律师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则认为,犬只主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管理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除了受害人可以索赔外,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过失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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