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甲于2013年10月31日21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纽宾凯新时代国际酒店三楼A006麻将室内,组织曾某丙、叶某丙、叶某乙以玩扑克牌“填坑”的形式赌博,被告人王某“放码”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借款。次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甲、王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扑克牌二副,赌资人民币58100元,码钱人民币141400元
2013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已将收缴的扑克牌二副予以销毁,赌资人民币58100元、码钱人民币14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白沙洲街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将被告人曾某甲、王某抓获归案的事实及本案的侦破情况。
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证实公安机关收缴并没收了扑克牌二副,赌资人民币58100元,码钱人民币141400元的事实。
3.证人曾某丙、叶某乙、叶某丙、孙某、谢某、曾某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某甲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纽宾凯新时代国际酒店三楼A006麻将室内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王某“放码”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借款的事实。
4.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的供述,二被告人均对实施上述赌博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成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聚众赌博中的作用略次于被告人曾某甲,可以比照被告人曾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北省汉川市司法局出具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曾某甲、王某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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