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专利权侵权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6日    阅读次数:3287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争议焦点: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是否仅需提供产品来源证据即可免除赔偿责任?在销售者已证明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是否应转移至权利人?如何认定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基本案情: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发现邯郸某门市未经许可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遂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邯郸某门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邯郸某门市抗辩称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销售出货单》,主张其系从山东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购进被诉侵权产品后对外销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同时认定邯郸某门市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符合交易惯例,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判决邯郸某门市停止侵害,驳回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厦门某卫浴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适用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典型案例,核心争议在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0条(对应现行《专利法》第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须同时满足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销售者能证明产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无过错,即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本案的难点在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法院明确了一个重要裁判规则: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及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权利人,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本案中,邯郸某门市已披露生产者信息,交易链条完整,价格无异常,而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审查疏忽或主观恶意,故抗辩成立。问题延伸分析:该规则平衡了专利权保护与善意销售者经营安全的关系,避免将过度注意义务强加于终端销售者。销售者应注意保留购货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出货单等完整交易证据,并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如明显低于市场价可能难以认定善意)。权利人则需在维权时主动调查销售者的主观状态或寻找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线索,否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支持。本案对类似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上一篇:侵害技术秘密相关的专利权权属纠纷裁判规则研究 下一篇:专利侵权案中违反保密义务公开技术能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