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仅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刘某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这直接决定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刘某亮应否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刘某亮入职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23年3月。在职期间,双方于2019年、2020年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亮对烹调方法、配方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若违约需赔偿5000至10000元。同时,刘某亮曾多次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申请书。2022年5月刘某亮离职,随后在南京其他酒店继续从事配菜及冷菜厨师工作。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从未向刘某亮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公司后来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亮返还社保补贴49000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均认为,刘某亮不属于法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且公司未能证明已支付社保补贴。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裁判难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将竞业限制人员严格限定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竞业限制被滥用。竞业限制直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影响其生存与就业,因此不能仅凭双方签订了协议就认定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在裁判中确立了明确的审查规则: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重点应考量其是否实际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本案中,刘某亮从事的是极其普通的冷菜制作,其所接触的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菜品,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秘密,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掌握特殊配方或秘密工艺。这种“无密可保”的普通劳动者,即使自愿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也因不当限制劳动者基本权利而归于无效。由此延伸,餐饮行业普遍存在要求厨师、服务员等全体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现象,本案判决对此类“全员竞业”做法给予了明确的否定评价,提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至于社保补贴返还问题,法院严格依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量。公司主张已按月支付社保补贴,但未能提供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劳动者亦不认可,故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这提醒用人单位,任何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款项支付,均须留存清晰、完整的书面和财务凭证。
在此类问题上,劳动者若被要求签署明显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意识到,若自身不接触核心商业秘密,该协议的约束力在法律上存疑。若因此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从岗位性质、接触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等角度进行抗辩,积极维护自身的就业自由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