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效力如何,以及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能够追回财产的数额。难点在于,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是应当全额返还,还是仅能返还无过错方所属的一半份额。这一问题长期存在裁判分歧,直接影响无过错方的实际获赔范围。
基本案情
冯某慧与何某荣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8月起,何某荣与在沐足场所工作的李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至2019年9月,何某荣通过银行及微信向李某转账共计37.94万元,其中多笔金额具有特殊含义。期间,李某向何某荣回转及代付消费款项合计14.77万元。冯某慧发现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财产。
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一审法院驳回冯某慧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虽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但将转账差额23.17万元按夫妻各半份额分割,仅判令李某返还冯某慧11.59万元。再审判决撤销原判,认定何某荣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整体无效,在扣除李某已回转及代付的14.77万元后,判令李某向冯某慧全额返还剩余赠与款23.17万元及利息。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再审判决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对无过错配偶一方保护更为有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返还范围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处分,其处分行为整体无效,受赠人应返还全部财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赠与财产中有一半份额属于擅自处分方,该部分处分有效,无过错方仅能追回属于自己的一半。本案二审即持后一种立场,导致无过错方仅能追回一半财产,客观上减轻了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责任。
再审判决回归民法基本原理,明确指出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当然无效。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未分割前不存在所谓份额。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就全部赠与财产向婚外第三者主张返还,无需受限于所谓一半份额。这一立场从根本上否定了婚外情关系中任何一方通过所谓处分权分割财产的可能,充分贯彻了保护无过错方、制裁违背忠实义务行为的价值导向。
从证据角度观察,本案中一方主张系合作投资等正常经济往来,但因缺乏充分证据,且伴有特殊含义金额转账,人民法院未予采信。这表明,在类似纠纷中,转账备注、金额特征以及双方关系存续时间等事实,是认定赠与性质和婚外情关系的关键因素。
关于利息起算问题,本案支持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实践中,利息起算时点可能因受赠人是否知晓权利侵害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但通常以起诉之日或催告之日作为起算点,以填补无过错方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时代,这一裁判规则已趋于稳定。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向第三者所为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受赠人全额返还财产。返还范围应扣除第三者有证据证明的对赠与方或其家庭的正当给付,但不得以所谓份额为由主张仅部分返还。本案为同类案件维权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预期,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