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连带责任中部分被执行人放弃执行时效抗辩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5日    阅读次数:5755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多名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中的部分人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该放弃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是否对其他未作表示的被执行人产生约束力,其他被执行人是否仍然有权独立主张执行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基本案情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吉林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吉林市某服务中心支付代偿款及利息,韩某伟、田某文及刘某祥在最高债权额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于2018年11月17日生效。2023年10月17日,某服务中心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此时距离判决生效已逾四年,超出了法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祥科技公司、韩某伟、田某文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刘某祥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其不予执行。

裁判结果

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异议裁定支持了刘某祥的异议申请。某服务中心不服申请复议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裁定,驳回了刘某祥的异议,认为部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应当约束其他被执行人。刘某祥遂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执行监督程序作出最终裁定,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维持昌邑区人民法院支持刘某祥异议的裁定,即对刘某祥不予执行。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连带责任关系中各被执行人程序性权利的独立边界。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具有相似性,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的同意履行意思表示可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此后不得再行反悔。这一规则在单一债务人情形下适用并无争议,但在存在多个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的场合,某一被执行人的弃权行为能否及于其他被执行人,成为本案的实质分歧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十分明确:连带责任保证关系中,各保证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独立的时效抗辩权。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时效届满后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仅对其自身产生约束力,并不能当然及于其他未作此表示的被执行人。因此,其他被执行人只要未以书面签字认可或其他明确行为表达过继续履行的意愿,仍有权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予执行。

本案揭示出债权人在管理生效判决债权时极易忽视的程序风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债权人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应当建立时效跟踪机制,在时效届满前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等方式构成时效中断。不能在时效期间届满后才试图以个别债务人的口头配合来弥补整体的程序瑕疵。尤其在涉及多个连带责任人的交易安排中,若希望以时效中断或弃权效力约束全体义务人,必须取得每一位连带债务人本人的书面确认,否则未予确认的债务人仍能通过时效抗辩脱离执行,使得连带责任的结构性保障落空。


上一篇:遗嘱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下一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效力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整体拍卖款应区分土地与工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