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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超期索赔: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Post:2024年09月14日    Views:14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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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84周岁)横穿公路时与被告周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金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132天,因损伤严重,经鉴定:金某构成右眼八级伤残;颅脑损伤后智力缺损九级;骨盆九级伤残;右肘十级伤残;右踝十级伤残。经交警事故认定,金某与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金某曾于2017年6月20日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周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5000元。法院生效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金某伤残赔偿金23 838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现已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年限,原告金某及被扶养人(76周岁)仍需继续生活,故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再次给付伤残赔偿金56 567元、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8 604元,合计75 1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性赔偿,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应以伤残者实际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中,已生效判决按照当时的标准计算原告金某获得五年的残疾赔偿金23 838元,现五年期限届满,原告金某已至耄耋之年,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原告超过原判决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不属于重复诉讼。关于被告答辩中认为原告本次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本案应从(2018)冀08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确定原告获得五年残疾赔偿金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原告本次起诉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原告金某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经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19364.00元×5年×36%=34855.2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60%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法定义务是指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年老等原因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必须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原告本人已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已经没有扶养能力,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董某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综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金某残疾赔偿金25524.76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金某残疾赔偿金5598.2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曾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过很多贡献,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不仅是对他们过去付出的尊重和回报,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应以伤残者实际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身体状况良好,夫妻二人以务农可以维持家庭生活,但因此次事故原告身体受到重创,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五年计算。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年限,如赔偿权利人确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未来五至十年的残疾赔偿金。本案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且属于新类型案件。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过“审查材料+定期家访”的方式了解赔偿权利人的请求,依法依规进行理赔,既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减少该类型案件增长,也可以了解赔偿权利人当前的身体状况,决定按年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固定期限的残疾赔偿金,降低企业理赔风险。

供稿:张倩影

原标题:《以案说法 | 金某诉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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