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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被判赔,“花式裁员”须杜绝

Post:2024年08月17日    Views:52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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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关乎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双向奔赴,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实中,有用人单位想解雇员工,但又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于是开始动“歪脑筋”,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判决公司向当事员工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8月12日 央视新闻)

一些企业为达到既裁员又节约成本的目的,便动起“歪脑筋”,采取严格考勤、降薪调岗、变更工作地点、安排过重工作任务等各种手段,逼迫员工“自动”离职。北京这起典型案例,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给企业类似“花式裁员”劳动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如此“歪脑筋”动不得,这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杜绝。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之所以采取各种手段变着法子“折磨”员工,就是让员工因受不了或完不成任务,被迫选择“自动”离职,从而实现解除劳动合同“零成本”。一方面,由于是员工主动离职,企业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节约了一大笔开支;另一方面,员工白纸黑字的签名,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被逼迫而离职,维权举步艰难,许多员工放弃维权,从而让企业的“歪脑筋”得逞。此外,加上劳动用工监管不力,或不举报不查处,或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劳动违法有所偏袒,企业各类“花式裁员”有利可图,类似逼迫员工“自动”离职的现象便越演越烈。

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度”的情形,企业才能依法辞退员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企业如果恶意加大工作量,明显需要延长较长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以此逼迫员工“自动”离职,本质上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起案例中,沈女士是一位平面设计师,公司为逼迫其“自动”离职,逐渐增加她的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其考核满分的标准。在日工作量增加至50多张图纸后,沈女士需要加班2个半小时以上才有可能完成设计任务。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继续增加工作量至70多张,此时已达到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此判决结果为劳动者讨回了一个公道,不仅揭开了这家用工企业丑陋的面孔,也给其他企业“花式裁员”提了个醒。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杜绝“花式裁员”。首先,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大对辖区各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逼迫员工离职等劳动违法行为,并予以违法企业严厉的行政处罚,倒逼其必须依法用工;其次,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全力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帮助员工维权。此外,员工一旦遭遇类似劳动违法行为,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搜集、保留证据,敢于依法维权,决不让别有用心者的“歪脑筋”得逞。

来源:红网 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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