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与罗宾逊全球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宾逊深圳分公司与中芯公司签订《物流服务承揽协议》,罗宾逊公司针对案涉两台机器设备的运输签发两份不可转让的空运单,承运人均为中华航空公司。案涉设备空运至深圳机场后,在机场货站存放期间遭受雨淋。2016年11月28日,中芯公司至深圳机场提货,发现设备外包装受潮破损,于次日向罗宾逊公司发送索赔通知书。日本财保上海分公司、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中银保险上海分公司三保险公司根据其与中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中芯公司支付了赔偿款117万美元,并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7日向罗宾逊公司发送索赔函,于2020年5月28日提起本案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罗宾逊深圳分公司、罗宾逊公司支付赔偿款。罗宾逊深圳分公司、罗宾逊公司答辩称《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为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三保险公司本案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应当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依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出善意解释。《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系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未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作出规定,第二款指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故本案中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蒙特利尔公约》将保护国际航空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约重要目的,适用法院地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则,更有利于此立约目的,也不违背该公约第三十五条的制定意图。本案诉讼时效因中芯公司、三保险公司向罗宾逊深圳分公司、罗宾逊公司提出索赔构成中断,三保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遂改判罗宾逊深圳分公司在《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限额内向三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罗宾逊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是不变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对此各国司法实践的认定不尽一致。二审判决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解释《蒙特利尔公约》条文,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上下文并参照该公约之目的及宗旨,认定该条规定的两年期间为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而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体现出我国法院恪守条约义务,致力于实现公约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场,对于类案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178号
【二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0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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