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爱意。红包、转款虽能够确认数额,但其法律性质却很难确定,分手后索要往往争议不断。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哪种是借款可以主张返还,哪种是赠与不能主张返还,一篇文章告诉你。
案例一
2021年年初,王某(女)与陈某(男)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快速地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陈某多次以买车,共同生活需要生活费为由要求王某向其转款,两年间王某转款二十余万元,2023年二人关系破裂,王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购车款以及多笔转款。
经审理认为:
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由陈某使用,分手后仍由陈某占有,故对于购车款部分,本院支持陈某返还,关于转款部分,对于陈某表述为借款的部分,本院支持陈某返还。其余部分例如520、1314、999等数额的转款,视为恋爱关系中的赠与。
案例二
2018年谢某(男)与张某(女)相识后相处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几年后,谢某提出结婚,双方开始准备结婚的事宜,但在此期间因为生活的琐碎,日常的争吵,张某提出分手,谢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等费用,但关于彩礼的数额双方争执不下,起诉时谢某主张给张某彩礼7万元,三金价值1万元。
经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婚约彩礼纠纷,彩礼是男方根据当地习俗以订立婚姻为目赠与女方数额较大的财产,本案中,张某在谢某老家时,谢某父母为双方设宴招待亲朋好友,应视为是建立了婚约,谢某父亲在此期间赠与张某的 3 万元应视为彩礼,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彩礼。但关于彩礼的数额,谢某主张是7万元但一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故本院对于双方认可的给付3万元彩礼一节,予以支持。关于谢某主张张某返还“三金”,价值 1 万元金首饰一节,张某仅认可收到 6400 元金项链,但谢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金首饰是彩礼,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
1、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2、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如彩礼),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财物的一方可以不当得利向接受一方主张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寄语】
婚约豪赠需谨慎,当曲终人散时,不要因金钱纠葛让昔日的恋人变成仇人,恋爱时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
原标题:《恋人之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一篇文章告诉你》
来源:公正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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