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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2日    阅读次数:202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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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受1年的仲裁时效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过,多位劳动法律师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支持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表示,由于尘肺病具有比较长的潜伏期,有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几年甚至二三十年才逐渐出现尘肺病症状。此时再进行维权,确认劳动关系就成为维权最大的障碍,一是因为在职时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直至工作证等可能早就没有保存了,很多劳动者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二是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1年劳动仲裁时效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其实仲裁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益被侵犯的劳动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理论上,时效制度只针对请求权。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因此,确认劳动关系不应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张士谦说。

张士谦进一步指出,即便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也不应从劳动者离职时起算仲裁时效,毕竟很多劳动者离职时还没有任何尘肺病症状。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从离职时起算劳动仲裁时效,无疑绝大部分具有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都将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因为只要用人单位否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便会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否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将彻底堵死职业病患者维权之路,也会将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沦为一纸空文。

此外,当劳动者患尘肺病时,当年就职的企业已经注销了,该如何维权?张士谦认为,一是可以查询注销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是否有承接该企业债务的单位。如果有承接单位的,继续向承接单位主张就可以。二是企业注销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等,也应当对职业病患者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向当地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杨召奎)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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