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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分手后索要共同生活花费,能以借款为由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阅读次数:271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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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经济实力存在差距,恋爱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不平等,分手后能否通过向另一半追讨费用以“挽回损失”?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分手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无需偿还钱款。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魏先生和曾女士通过征婚网站认识确认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期间曾女士负责家务并照顾魏先生家亲戚的小孩,后因魏先生工作变动前往外地发展,曾女士不愿离开所在城市,遂二人分手。后魏先生将曾女士诉至法院,要法院判令曾女士偿还借款3万元,因借款数额较大,且有借款依据,法院判决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请。然半年后,魏先生又一纸诉状将曾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曾女士偿还恋爱期间为生活所需多次转账,共计1600元。

为何相似的案情却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曾女士和魏先生是否达成出借资金的合意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的花销是否应该返还,主要看财物往来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正常消费,在对方生日、纪念日的时候给予的礼物,或者是发“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红包等,这些在法律上是可以视为赠与行为的,一旦实际交付并使用,一般不能再撤回。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款,日后则需要返还。虽然魏某有相关支付宝电子凭证、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确已转账,但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也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且转账金额未超出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属于同居生活产生的共同支出。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驳回魏某诉讼请求,曾某无需偿还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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