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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经济补偿200万?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阅读次数:321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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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育女、照顾老人 , 夫妻之间,责任是共同的,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近日,江苏省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 200 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女方王某与被告陈某于 1999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王某称陈某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 " 全职太太 " 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担婚生子抚养费。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王某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 1 间。原、被告离婚后,陈某自愿补偿王某 200 万元。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实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本次民法典让 " 家务劳动补偿 " 以事实说话,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主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适用条件,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近年来全职太太越来越多,此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法律对婚姻的保障也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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