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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续保的理由不成立,拒绝续保期间被保险人患右肺低分化癌所花医疗费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阅读次数:373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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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长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长木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长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王长木首次向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时,不仅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自身存在既往病史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上有王长木本人的亲笔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已明确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等特别条款告知王长木,故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当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应当具有约束力。2.王长木在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处所购买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而一审法院却将王长木在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11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8563元、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7660元及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5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313元判决由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承担,明显属于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认可王长木本次住院治疗有既往症××部分,但一审法院判决王长木在本次住院期间就治疗××部分产生的医疗费仍由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承担。若一审法院没有认可王长木本次住院治疗有既往症××部分,则王长木治疗××部分而产生的医疗费应当予以扣除。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王长木在2019年4月30日首次向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根据该公司调取的王长木投保前的既往住院、门诊就诊情况显示,王长木在首次向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前就已经存在既往史,且在明知道自己身患疾病的情况下,为了能在该公司投保案涉险种,故意隐瞒自身疾病,采取欺骗的方式,在该公司为自己购买案涉保险。王长木的告知义务是足以影响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有权不再与王长木续签新的保险合同。本案王长木所投保险系一年期短险,合同期届满双方均有权利决定是否续签合同,王长木首次投保时故意隐瞒自身疾病,未向该公司如实告知,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采取欺骗方式与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故王长木无权要求与该公司续签合同。

王长木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019年4月中旬,王长木听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又出一个百万医疗好险种,随即便找到大地财险公司叶县营销分理处的王经理落实此事真假,王经理说确有其事,并问了王长木的年龄,说王长木属于免检年龄可直接投保,该险种一般保险可保30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可保300万元,恶性肿瘤扩展质子重离子可保100万元,可参保到80岁,只不过是该险种不返本,也就是说,不出保险事故所交保险金也不退还,出了保险事故就理赔。王经理还特别向王长木说明了该险种的一个最大优点是第一年投保到期后,只要第二年续保审核通过,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每年投保到期后都是网上自动续保。于是,王长木便于2019年4月30日找到王经理投了一份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1日0时起至2020年4月30日24时止,并如约支付了第一年的保费1118元。第一年投保到期后,第二年核保顺利通过,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1日0时起至2021年4月30日24时止。2021年2月,王长木体检时查出患上了保险范围内的恶性肿瘤肺癌疾病,当即王长木就向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上报,该公司让王长木先治疗。2021年3月,王长木按该公司要求提交了有关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有关材料,后一再询问理赔事宜,均无回音。到2021年4月30日需要续保第三年的保险时,网上总显示为理赔中,在一个月的续保宽限期内也一直显示为理赔中。可待宽限期过后,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便向王长木发出拒赔通知书,此时,王长木才明白该公司是有意而为之,目的就是为了逃避保险责任。该公司述称王长木投保时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自身存在既往病史的情况,并不属实,明显是在狡辩,因为当初王长木投保时属于免检年龄,而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对王长木既往病史的调查是在王长木这次患病之后的2021年5月份,且调查的是2019年8月份王长木患有××和高血压的病史,也就是在王长木首次投保后三个月。如果说王长木不能投保,该公司完全可以在第二年核保时就不予通过,故责任完全在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且王长木现在所患疾病并非既往病史中的疾病,王长木既没有隐瞒,也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形,该公司声称已明确向王长木告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特别条款显然于理不通。至于保险合同上是否有王长木的亲笔签字,王长木现在也记不清了,即便有王长木的亲笔签字也不能证明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二、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该意见不符合事实,是错误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该公司虽享有更多的解释权,但该保险合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本合同期满,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合同。连续投保不计算等待期。……如被保险人超过80周岁或本合同统一停售,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连续投保。”依据该条款规定,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无权拒绝续保,且该条款和当初王经理所言是一致的,王长木要求该公司续保合情合理合法,理应依法得到支持,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实属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对该公司拒赔且不予续保的行为不予认可并依法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王长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给王长木续保;2.判令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赔付王长木医疗费81460元;3.诉讼费由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过程中,王长木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给王长木续保到2022年4月30日,以后在每年的同月同日继续续保到王长木80岁为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30日王长木在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叶县营业部投保“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新保)”一份,保险单号为PWTH20194101021300××××。该保单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长木;保险费1118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1日0时起至2020年4月30日24时止。2020年5月1日,王长木连续投保“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2020版)”一份,保险单号为PWTN2041010213000000××××。该保单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长木;保险费1118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1日0时起至2021年4月30日24时止;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3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300万元,恶性肿瘤扩展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期满,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合同。连续投保不计算等待期。连续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保险整体经营情况,调整被保险人在连续投保时的费率。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被保险人的连续投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接受连续投保。……”

王长木于2021年2月7日至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1年2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肺低分化癌;2.肺积:肺瘀痰郁证;3.××;4.高血压。出院证建议2021年3月11日返院治疗。王长木又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4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28日至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

对王长木诉请的损失,一审法院核定如下: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26日住院19天,支付医疗费41280元;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2日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8411元;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2日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9234元;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11日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8563元;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7660元;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5日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6313元,以上共计81460元。后王长木向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以王长木投保前因后循环缺血、焦虑抑郁状态、高血压、××表面抗原携带者、高血脂症、高尿酸症等疾病住院治疗,投保时不如实告知情况为由,不予理赔,并出具《拒赔通知书》,也拒绝继续连续投保。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5月1日,王长木在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该合同到期后,又于2020年5月1日连续投保该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王长木因病在2021年2月至6月在河南省肿瘤医院连续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肺低分化癌;2.肺积:肺瘀痰郁证;3.××;4.高血压。王长木申请理赔被拒赔,王长木在申请连续投保时,也被拒绝。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辩称王长木在投保时存在既往症未如实告知情况,根据保险条款对该案件应作拒赔处理。该限定是对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范围的缩小,直接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和范围,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其实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关于“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当经过提示且明确说明后,才产生效力。但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上述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解释说明,故上述约定不产生效力,对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因此,本合同到期后,王长木继续投保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王长木所患疾病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住院期间所产生医疗费81460元,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应当予以赔付。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与原告王长木续保;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长木保险赔偿款814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1.根据案涉保险单记载,王长木2019年4月30日投保的“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新保)”适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B款)》,2020年4月30日续保的“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2020版)”适用《中国大地保险个人医疗保险条款(C款)》,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所认定的“保险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内容,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B款)》第十四条约定内容。

2.二审审理中,审判人员要求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明确一下该公司拒赔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拒绝续保的理由和依据。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述称:“我公司拒赔的理由和依据:依据是被上诉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疾病,不在其保险范围内,具体是指保险条款(C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一项关于‘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的规定(指被上诉人2019年8月份曾住院治疗)。拒绝续保的理由和依据:保险条款(C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或者欺诈等情形,我公司不再续保’(指被上诉人2020年4月30日续保时没有告知我公司其2019年8月份住院的病史)。”

3.二审审理中,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回答审判人员关于“上诉人,是否除案涉个人医疗保险条款(C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外,你公司对投保人提出的续保申请均应当接受”的询问时述称:“除该款规定的情形外,投保人要求续保我公司均应当接受。”该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一)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一百周岁;(二)本保险停售;(三)被保险人身故;(四)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或者欺诈等情形。”(该条前两款约定内容为:“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保险整体经营情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接受续保申请。”)

4.二审审理中,王长木在回答审判人员关于“被上诉人,你向上诉人主张赔付第二年续保期满后的医疗费用的依据是什么”的询问时述称:“依据是没有继续续保是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应当承担第二年续保期满后的医疗费用。我愿意向上诉人交付之后续保的保费,由上诉人给我办理续保手续。”对此,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述称:“被上诉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二年续保期满后的医疗费用我公司不应当承担。”

5.二审审理中,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回答审判人员关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办理投保、续保前上诉人是否向其询问健康情况”的询问时述称:“办理时都是通过网上操作投保,所有的健康情况都会在网上显示。若存在有既往病史,网上会自动拒保。我公司三日内提交被上诉人网上办理保险的流程截图。”对此,王长木述称:“我在网上办理投保、续保时均不显示对投保人健康情况的询问。”后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未按其承诺提供王长木网上办理保险的流程截图(该公司具体提供材料情况见下文)。

6.一审卷宗中,有一页落款处有“王长木”签名、内容看不很清楚的图片材料。二审审理中,经审判人员询问,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系该公司提交(一审卷宗中无记载),该材料是网上投保免责事项的确认界面,是王长木第二次续保时的界面。王长木表示看不清该材料内容,但印象中续保时没有签过字,该材料上“王长木”签名不像其本人书写的,并认为即使有签名,当时页面显示内容也只是让其签名,不显示其他内容,该材料上面的内容是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事后又链接的。本院要求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提交包括该页材料在内的王长木在网上办理续保流程的连续截图,逾期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该公司仅提供了打印比较清楚的该页材料截图,并确认系王长木2019年4月30日投保时的截图,无2020年4月30日续保时的截图。(该截图中,有涉及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及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等问题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案涉保险单、保险条款等证据材料及有关审理笔录在卷佐证,该证据材料已经当事人质证,可以认定。

除此外,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和本案审理情况,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应否为王长木办理续保手续,应否对本案承担保险责任,一审判决所作处理是否正确。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应否为王长木办理续保手续的问题。2019年4月30日,王长木投保“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新保)”,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1日0时起至2020年4月30日24时止;2020年4月30日,王长木续保“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2020版)”,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1日0时起至2021年4月30日24时止。2021年4月30日,王长木再次申请续保,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予以拒绝。案涉《中国大地保险个人医疗保险条款(C款)》第十八条约定:“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一)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一百周岁;(二)本保险停售;(三)被保险人身故;(四)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或者欺诈等情形。”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认可除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投保人要求续保,该公司均应当接受。该公司主张其拒绝续保的理由和依据是该第三款第四项关于“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或者欺诈等情形”的规定,并称指“被上诉人2020年4月30日续保时没有告知我公司其2019年8月份住院的病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王长木2021年4月30日申请续保时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予以拒绝,并未询问王长木的健康状况(当时王长木正向该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长木2020年4月30日申请续保时其向王长木询问过有关健康事项、王长木未如实告知;其提供的载明有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等问题内容的材料即便属实,也是2019年4月30日王长木投保时的材料,王长木2019年8月份住院治疗疾病发生于其该次投保案涉保险的保险期间。故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以“被上诉人2020年4月30日续保时没有告知我公司其2019年8月份住院的病史”为由,认为“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或者欺诈等情形”,从而拒绝王长木2020年4月30日的续保申请,显然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令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案涉保险合同到期后继续与王长木续保并无不当,且该公司应当对因其未依约续保导致王长木超出原保险期间的有关诊疗活动承担保险责任,王长木亦应当按规定向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支付有关续保保费。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应否对本案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王长木2020年4月30日续保的“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2020版)”保险期间,2021年2月7日至2月26日,王长木因罹患右肺低分化癌等疾病到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多次到该院住院治疗),该病属于案涉“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2020版)”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21年3月,王长木向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申请理赔;2021年7月30日,该公司向王长木送达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拒赔理由为:“您于2019年8月23日因后循环缺血、焦虑抑郁状态、高血压、××表面抗原携带者、高血脂症、高尿酸症等疾病住院治疗。投保时您存在不如实告知情况,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公司决定该案件拒赔处理。”本案二审审理中,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明确其拒赔的理由和依据是王长木“在投保时已患有疾病,不在其保险范围内,具体是指保险条款(C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一项关于‘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的规定(指被上诉人2019年8月份曾住院治疗)”。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依据的该条款规定属于免责条款,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规定依法不产生效力。同时,王长木诉请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理赔其在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右肺低分化癌的医疗费用,该疾病于2021年2月确诊,不属于既往症,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疾病属于王长木既往症的并发症及该医疗费用中包括治疗王长木既往症的费用,故该公司以此理由拒赔也缺乏事实根据。另外,如前所述,因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未依约为王长木续保,王长木本案主张的2021年5月1日之后的有关医疗费用,该公司亦应承担保险责任。综上,一审判决对王长木主张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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