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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按约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款项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阅读次数:263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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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满半年支付一次。同日,张某向王某交付借款100万元。2021年7月1日,王某向张某转账12万元用于还款。借款到期后,王某要求张某归还100万元本金及下半年的利息12万元,张某认为约定的利息过高,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减少,双方遂发生争议。

2022年1月5日,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王某答辩称对借款100万元无异议,但借条载明的利息过高,对超过法律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不应当予以保护。已经偿还的12万元中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3.85%)4倍的部分应当抵做本金,王某只应当偿还95.7万元本金,并支付95.7万元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到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评 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但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已偿还合同约定的部分款项,但未还清合同约定全部本息,对借款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偿还款项中本息认定事项,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认定其中的利息,其余部分抵做本金,在此基础上认定尚欠本息,对于尚欠利息,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并据此认定借款人是否已经还清借款,以及如尚未还清的,还应偿还的数额。

以前案为例,也就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认定100万元借款本金一年的利息为15.4万元(半年即为7.7万元)。王某在借款半年后归还12万元,应当认定其中的7.7万元系归还借款利息,剩余4.3万元系归还借款本金,故王某在借款到期后尚应归还借款本金95.7万元。王某尚未支付下半年借款利息,故其还应支付95.7万元借款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

观点二认为,应当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利息,对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的利息,不应再将其中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的部分折抵本金。

亦以前案为例,也就是将王某归还的12万元认定为,系其自愿依照合同约定清偿以年利率24%计算的上半年借款利息。由此,借款到期后,王某应清偿100万元借款本金。同时,由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司法保护上限,王某还应支付1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

笔者倾向于观点一。理由是,在借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清偿部分利息之债,但尚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如不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高于司法保护标准的利息折抵借款本金,则实质上是在出借人的借款债权尚未消灭,且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利息给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并保护出借人所主张的逾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情况下,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的利息,应当充抵本金。

综上,本案中借款人王某的抗辩合法有据,应予采信。

作者:唐鸿儒(江苏省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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