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案外人以其系该被冻结账户的借用人和该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请求?
案情简介
刘某与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鲍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鲍某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案外人山东某公司以其系该被冻结账户的借用人和该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该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执行。
法院办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山东某公司的异议申请理由不足以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依法驳回案外人山东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法 官 说法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同时作为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消费物和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有即所有。如果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但书”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等。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范县法院 季兴猛
原标题:《【法官说法】账户借用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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