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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了股,分了红,是否就是股东?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1日    阅读次数:207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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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入股分红协议》并按照协议出钱分红,是否就意味着成为公司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你以为是?但,你以为的,未必成真。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民二庭审理的一则公司法相关案例告诉大家原因。

洪某打算开办一家美容店面,需要运作资金,故找到朋友蓝某以期合作。经过协商,洪蓝两人分别作为甲方和乙方,于2018年4月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甲方开办美容公司,产权为甲方所有,经营范围为美容理发、技术推广等。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18万元入股,占美容公司5%股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只向乙方支付年度利润分红。(二)合同期限为三年,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作为甲方股东,可享受与甲方每年纯利润5%分红,合同期满后,甲方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三)在合同期内,如甲方要求乙方撤资或乙方申请撤资,甲方须按乙方实际投资时间向乙方发放红利,并分别在两天内或两月内,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协议签订后,蓝某陆续向洪某支付了18万元。

2018年4月,洪某申请设立了济南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为洪某,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之后公司开始正常经营。2020年6月,洪某与案外人刘某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货币资产500元,归洪某所有。清算结束后,经洪某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将美容公司的登记予以注销。

蓝某认为洪某的清算行为侵犯了其股东权利,遂向槐荫法院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请求判令洪某赔偿18万元。洪某对转款的事实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首先要有公司股东身份,蓝某是否具有涉案公司股东身份是本案争议焦点。要成为公司股东首先要有向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意愿,其次具有实际出资行为或者向公司认缴出资,并办理工商登记。蓝某持《入股分红协议》欲行使股东权利,虽然该份协议书名为“入股”,但其内容反映的事实是蓝某仅向洪某提供资金,不干涉洪某运营公司,每年享有固定分红,并且投资有固定期限(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即使在该固定期限内蓝某也有权撤资,不能反映蓝某具有向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意愿,且上述约定与《公司法》中股东以出资承担责任、股东有权参与重大决策、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等规定明显不符,故该《入股分红协议》不能证实蓝某为涉案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蓝某亦无权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

槐荫法院判决驳回蓝某全部诉讼请求,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后应当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机关登记。但是,随着交易多样性开展及投资多元性,实践中“名股实债”的情形越来越多。名股实债,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固定利益回报的投资模式。

实践中,以上两种情况容易混淆。如果投资人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应当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即使已经办理工商登记,亦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并不能认定为目标公司的实质股东。

在此提醒各位投资人,如果选择以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身份参与股权投资,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二、留存好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及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证据;三、实际出资人若要显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出资事实,并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供稿 | 民二庭 刘新荣  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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