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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同居,男方能要求女方退彩礼吗?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8日    阅读次数:213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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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双方已经同居,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同居,男方能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吗?

案情简述

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2020年确定恋爱关系,订婚前原告母亲给被告转账3万元购买首饰,另支付给被告彩礼166000元。原、被告订婚后同居,但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发生矛盾,解除婚约。

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三金及拍摄婚纱照费用,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双方已经同居,不同意全部返还。

法院怎么判?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该法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杨某诉求被告钟某返还彩礼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本案情况特殊!

此案中的特殊情况之处在于原告与被告订婚后同居过5个月时间,且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婚约,考虑到原告对婚约解除亦有过错,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花费,同居后解除婚约对女方权益受损等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按80%的比例返还彩礼。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赠予,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则附加条件没有成就,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彩礼的返还数额是彩礼纠纷中另一个关键的争议点。有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确实同居生活了,彩礼可能也用于了共同生活,一方对婚约的解除可能存在过错,这时如果全额返还彩礼,就不太符合情理。

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时,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同居、同居时间长短、彩礼给付的数额、有无子女、双方消费支出、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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