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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影响了邻居的采光、隐私和安全,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次数:271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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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某和王某某为20多年的邻居。2017年,刘某某和邻居王某某协商并经国土、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拆掉自家大院左侧的一堵围墙,在围墙角落新建了一间长4米、宽3.5米、高2.5米的平台房屋,供停放小车使用。同年6月,刘某某为改善居住环境,在平台房屋上加盖了一间厨房和一间卫生间。7月底,王某某外出打工回家后发现刘某某加盖的房屋离自家二楼卧室窗台最近处只有1.5米远,站在房屋平台,容易被人一览无遗,一楼采光、通风更是受到影响。王某某遂找到刘某某进行商量,要求其拆除。刘某某认为在其自家院落加盖不高的厨房和卫生间,对王某某的生活无大碍,所以不同意拆除。在与刘某某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某将刘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某拆除新加建的一层平台房屋。

法律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件分析

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合理行使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建房屋,其加建房屋未征得邻居王某某同意,且加建的房屋给王某某家的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给邻居造成妨碍,因此,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某限期拆除,排除妨碍。

律金刚提示

1、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侵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若因无限制的行使权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相邻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损失。

2、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也不是想建就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限制。行使权利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自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法院:侵害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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