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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8日    阅读次数:189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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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债权归男方杨某某所有,房贷十八万元由女方偿还,其他所有债务由男方偿还。徐某某诉至法院,称生效判决已判决杨某某偿还徐某某二十八万元,杨某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杨某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审理和裁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杨某某明知自己负有高额到期债务,却在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放弃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将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归李某所有,实质上杨某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该种财产分配方式对徐某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阻碍,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故意,债权人徐某某有权撤销杨某某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杨某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官评述

近年来,常有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出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无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和有偿行为下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以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通过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2.起诉时应举证证明:第一,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不当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债务的清偿,债权人无权干涉。

3.撤销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实现的法律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的清偿,须债权人另行向债务人主张。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马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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