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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农村自建房屋受伤,法院怎么划分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6日    阅读次数:893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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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要旨

农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需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承揽人,承揽人将相应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时,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义务。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2简要案情

代某某与任某某口头达成协议由任某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代某某承建四楼一底房屋,价格为160元/平方米。

房屋修建期间,代某某以每块砖3角8分钱的价格将承建的房屋砌砖项目承包给夏某某、杨某某等人,房屋修建到第四楼时,因内架木棒断裂,致使杨某某从四楼跌落至三楼而受伤。

3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本案代某某与任某某,任某某与杨某某均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来划分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修建的房屋在四层(包含四层)以上,不属于低层建筑物,代某某作为定作人,对任某某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未尽到审查义务,具有选任过错;任某某作为砌砖项目发包人对杨某某的施工活动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修建房屋砌砖行业,对该行业的的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在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为此,结合三人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由杨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代某某承担15%责任、任某某承担25%的责任。

4典型意义

修建农村自建房屋受伤引起的纠纷,重点就在于如何划分责任,从而体现公平正义。就本案而言,法院在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虑原、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承受能力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等方面酌情认定各方责任,既保护了房屋所有人及承建人的权益,也分担了受害者的损失。

当前,农村自建房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因各种因素影响,广大村民在修建房屋时都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手续,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提示在选择自建房屋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修建农村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物,需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承揽人承建;二是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义务;三是施工人在作业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承办法官:王超  编写人:朱亚运 邓成燕  印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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