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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约行为时,除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外,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    阅读次数:165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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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T公司与被告深圳Z公司签订了《E快递自提柜广告区域总代理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被告Z公司授权原告T公司为E快递自提柜北京市区域柜体广告总代理资格,总代理期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北京T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期的承包代理费。

合同履行不到一年,被告Z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深圳F公司,被告Z公司将E快递自提柜的标识进行了更换,去除了柜体上所有E快递品牌的展示。原告北京T公司认为,被告Z公司以上的行为使其丧失了《框架协议》约定的广告发布的载体,也丧失了在北京市区域内的广告代理的独占性,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原告T公司诉至法院要求:①被告Z公司继续履行《框架协议》,将已变更标识的自提柜柜体和柜屏提供给原告T公司使用;②被告Z公司向原告T公司补充出具明确原告T公司合同权利不受柜体标识、外观等专属特征变化而影响的证明文件;③被告Z公司向原告T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Z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T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被告Z公司补充出具明确T公司合同权利不受柜体标识、外观等专属特征变化而影响的证明文件、被告Z公司向原告T公司支付违约金2056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Z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被告Z公司存在违约事实

被告Z公司单方面将柜体原有的E快递标识全部去除,变更为其他标识属于违约行为。一是被告Z公司行为存在形式上的违约。双方合同名称为《E快递自提柜广告区域总代理框架协议》,内含有“E快递”字样,合同条文也有诸多处含有“E快递”字眼的表述。被告Z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F公司后,基于商业利益考虑,弃用“E快递”名称,这导致合同外观形式和将来的实质履行产生分离,相当于被告Z公司单方面更改了合同名称和合同有关表述,明显属于违约行为。二是被告Z公司行为存在实质上的违约。被告Z公司单方面变更双方合作载体的外观形式,广告载体的外观变化造成广告需求者辨识上的困难,这个变化已经实质性地影响了原告T公司作为广告商正常履行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这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

二、原告T公司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成立

被告Z公司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原告T公司可以主张被告Z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且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首先,在本案中,原告T公司选择要求被告Z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被告Z公司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其次,本案并非通过从市场上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类商品或者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获得标的物的案件。原告T公司享有的是对被告Z公司所属产品的代理权,享有的是权利而非标的物本身。本案的继续履行对于被告Z公司来说几乎没有履行成本,而对于原告T公司也可以实现其订约时的合同目的,维护其交易和商事行为的有效运转。故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经济不合理的可能,也就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障碍。

三、被告Z公司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首先,因为被告Z公司单方面对涉案柜体的标识进行变更,造成合同实际履行障碍,既然被告Z公司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被告Z公司有义务消除合同实际履行的障碍。原告T公司要求被告Z公司补充出具明确原告T公司的合同权利不受柜体标识、外观等专属特征变化而影响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在柜体外观发生重大变化后原告T公司依然有权利继续作为被告Z公司柜体在北京的广告总代理商。该请求在形式上符合上述合同法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符合民法总则规定“排除妨碍”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其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义务或保证的,违约方每次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首年费用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因此,原告T公司同时要求被告Z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第三,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寻求法律上救济的一种方式。它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相比,更强调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从而实现非违约方订约目的,而不仅仅强调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这种补救方法与其他方法比较,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但并不意味着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弥补损失。强制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并用,但是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原告T公司实际向被告Z公司支付首年柜体使用费用2056000元,在被告Z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按照协议内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约定首年费用10%作为违约金,所以原告T公司同时要求被告Z公司支付违约金205600元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01从诚实信用角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被告Z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F公司后,其为提高市场占有率,保持市场的独占性,将Z公司的E快递自提柜的标识进行了更换,本身也无可厚非。但由于原告T公司与被告Z公司的合同在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Z公司有义务保证原告T公司的合同权益得以实现。在原告T公司的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诉诸法律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法律追求的是平衡性。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应当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原告T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02通过维护合同正当的实际履行来保障营商环境

2001年世界银行提出“营商环境”的概念,并将10个重要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其中“合同执行”就是衡量标准之一。本案中,原告T公司合同权利可以正当继续履行的保护,就是法治化对营造和保障营商环境的一种重要体现。签订合同后,如果任由合同一方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而违反合同,使尊重合同一方处于高度不确定性,就不能保证实现其权利,需要通过司法保护,维护合同正当的实际履行来保障营商环境。

03通过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利益

本案中,原告T公司是广告业中的一个中小企业,而被告Z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快递行业的大公司F公司,其通过控股并购的竞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如果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并赔偿违约金,被告Z公司仅需支付少量违约金就可换取市场的独占性,会导致经济实力较强的大企业利用违约这样一种成本较小的方式换取更大的利益。司法应当为市场良性竞争树立一个天平,让原告T公司这样的中小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合同的有效继续履行获得平等保护、可预期的发展。

来源 |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团队 刘一瑶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违约的代价:合同要继续履行,也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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