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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介绍工程,介绍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    阅读次数:247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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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的中介人起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中介行为的合法性及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若中介人意在促成的施工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则其中介行为不具合法性及有效性,该中介合同无效,中介人请求支付中介费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被告游某从原告陈某、潘某、阳某处得知案涉工程发包方在贵州省镇远县有在建工程项目将要施工,便通过原告与该公司联系和磋商,并向原告承诺将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点五(1.5%)支付居间费。经磋商,被告借用案涉工程承包人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9月18日,由于被告认为之前承诺的居间费过高,经双方协商后,将该标准调至“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劳务承诺书》,具体为:被告委托原告前往发包方处联系该公司在镇远县的土石方和房屋建筑工程,被告将按照工程总造价79158000元的百分之一(合计791580元)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居间服务费)。2016年10月,被告完成了案涉工程的一期工程的施工,工程总造价为79158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60000元。此外,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系被告挂靠、借用承包人公司资质与发包人所签订,系无效合同。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系基于其居间活动成果,据此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故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活动成果应当合法有效。若居间人虽然已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但委托人与案外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因居间人的该居间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原告三人明知被告作为个人并不具备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却仍然为被告提供媒介服务,并促成被告挂靠案外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案涉合同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民初44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提供的媒介服务明显具有违法性,并非合法居间行为。故,尽管被告承诺给付原告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居间服务费,并出具《劳务承诺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被告与原告双方达成的中介合同即《劳务承诺书》,应为无效合同。据此,原告请求被告依据《劳务承诺书》支付其居间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建设工程领域中,部分企业及个人利用信息差向他人介绍工程并促成工程对接,后双方约定以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据合同标的额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收取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中介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但建设工程普遍因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问题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便中介人已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但倘若委托人与案外人订立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中介人的中介行为则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中介合同亦为无效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约定的中介费用亦不受到法律保护。据此,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相关国家政策,同时遵循交易习惯,进而确保中介行为的合法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原标题:《【以案释法】为他人介绍工程,介绍费能否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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