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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执行异议权,风险自己担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0日    阅读次数:163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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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山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一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

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利率为年息一分五,执行法官根据约定利率(年息一分五即15%)计算出执行标的,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则执意认为年息一分五,是1.5%,而不是15%,执行人员就约定利率的计算方法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释明,被执行人仍坚持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答复。

执行法官认为其提出执行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不能排除执行,遂根据省高院鲁高法办(2021)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向其送达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郑重提示了风险和后果。

被执行人收到风险告知书后,认识到自己的异议主张不仅得不到支持,反而会招来受罚的后果,遂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并履行了全部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对执行异议作出相关规定,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径,但应当依据事实并提供有效证明。近些年,异议权因门槛低被滥用呈抬头趋势,一方面体现在数量逐年增多,另一方面随意性大,当事人为赌气、拖延执行,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就要启动程序,阻止执行。

47号文件中明确滥用异议权的情形:

1.异议人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

2.异议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3.异议人指使他人提供不实证言或者提供伪证的;

4.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5.异议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

6.异议人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7.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

滥用异议权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以提执行异议为名,而行阻碍执行之实的恶意行为,法院将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全力保障执行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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