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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如何保障“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4日    阅读次数:647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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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口老龄化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国家、社会及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了规定。


那么,实践中,遗赠抚养协议制度是如何保障老年人利益的呢?


案情简介


老王与妻子育有三女,王二系其次女。1997年,王二和小李两家订立立婚契约一份,主要约定:1.男方到女家安家落户,必须做到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勤劳致富;2.女方二老则由小李与王二负责赡养并享有继承权,他人不得干涉。双方均认可该契约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后老王与王二、小李共同生活。


2016年,王二因病不幸离世。自此,老王和小李因琐事多次发生争执,老王为此四次报警。2021年3月,小李搬离老王家在外居住至今。因不满小李的抚养,故老王将小李诉至长清法院。诉讼中,老王坚决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关系,而小李表示已经对老王尽到了抚养义务,且愿意继续抚养老王至其百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立婚契约》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遗赠扶养协议系以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旨在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二去世前赡养老王,系其法定责任义务,但王二去世后,在小李尽扶养义务期间,多次与老王发生纠纷,老王甚至为此报警。


同时,小李于2021年3月搬离老王家在外居住,此后未再对老王尽扶养义务。综上,可以看出老王对小李的扶养义务并不满意,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已经破裂,现老王坚决拒绝继续由小李扶养,且小李亦无法再尽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1997年王二和小李两家所订立《立婚契约》中有关老王、小李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宣判后,小李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生养死葬”义务不仅仅是要求扶养人使被扶养人生存下去这么简单,更多的是能够确保被扶养人享受晚年的天伦之乐。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得到了履行,不应仅仅看条文规定或者扶养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看被扶养人内心的真实感受,一旦内心得不到温暖和关怀,就会对自己的生存状态产生怀疑。故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在被扶养人死亡前任意解除权,以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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