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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打假行业是市场监督净化的一种有益民间力量,需要法律保障和规范而不是禁止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3日    阅读次数:260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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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打假现状不容乐观。”报载,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悦城一家咖啡店里,民间打假人王海一脸凝重地告诉记者,近年来,打假人在全国很多地方打假遇阻,“能明显感觉到,我们不再受欢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负责人直言:“王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育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的产生,符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


一直以来,被称之为“王海现象”的购假索赔行为始终伴随着舆论争议而延续,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也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或褒或贬的不同解读。记者从去年的数百篇裁判文书中随机挑选前100篇查阅,发现其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28篇,不支持的有72篇。


“知假买假”惹争议,焦点就围绕于人们对知假购假者是否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和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道德的认知争议。应该说,从纯粹的市场交易而言,摆在销售柜台上的所有商品都是商品,发生在销售市场里的所有交易都叫消费,无论购买者出于何种目的。也许,从道德层面解读,消费者一旦发现或怀疑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应当选择不予购买,或是向经营者善意提出建议和向监管部门举报。但知假买假、购假索赔也同样不失为监督,而且是可以让售假者付出违法代价、获得痛定思痛教训的最有效监督。


所谓职业打假人,不过是由假冒伪劣产品现实存在而衍生出的特殊群体。如果没有假货充斥市场,何来职业打假者的适者生存。而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认定某个消费者属知假买假者并非易事。如果遇到惩罚性赔偿请求,执法者不去追究售假者的责任,反而质疑买假者的购买动机,这种作法无助于根除市场假货。


有专家不仅肯定了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且对其社会功能给予了极高评价,称他们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消费者,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行政监管机构的得力助手”。笔者对此颇以为然。至于要规避由民间打假衍生出的负面影响,则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制度对其行为作出限定、厘清边界。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张玉胜  原题《“知假买假” 需要规范而非禁止》

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打假行业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多,让其具备生存的环境,这也说明市场监管力量和力度不足;客观地说,“知假买假”这种打假行业也是净化市场的一种有益的民间力量,也是群众路线的体现,需要法律保障规范而不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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