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自 2 019 年 11月 2 0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承诺完成年销售任务2 00 万元,双方协商确定每月工资按照销售业绩发放,保底月工资 45 00元。公司通过钉钉系统进行考勤,李某的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完成销售任务即可。李某提交钉钉考勤记录载明 2 020 年 5月平均日工时为3小时,6月平均日工时为3.5小时,7月平均日工时0 .2 小时, 8月平均日工时1 .4 小时, 9月平均日工时1 .3 小时。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020 年 1 0 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4 0000元。
仲裁 审理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李某的管理较松散,李某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均在 4小时以内,每周工作时间均在24小时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仲裁委认定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仲裁委对李某主张的两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六十八条 :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第六十九条 :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第八十二条 :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仲裁员说法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在劳动 合同形式 、 工作时间 、工资发放方式、 社会保险缴纳方式 、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本案中公司经营管理较为松散,李某工作时间平均每天不超 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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