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推广合作协议花8万请知名导演带货仅卖出6瓶,法院判决部分退款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阅读次数:2099    复制链接   
分享到:

说好的千万粉丝主播加香港著名导演王晶直播带货,结果王晶没出镜,主播只卖出6瓶护肤品,这让付了8万多元服务费的商家厥倒了。


日前,该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2020年的7月16日晩上,有一场直播带货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带货的主播之一是知名导演王晶,有如此名人出场想必号召力不一般。但是事后,出钱的护肤品公司却肠子都悔青了,因为花了8万元“坑位费”,最后只卖出去6瓶产品,总计800余元。巨大心理落差下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并于今日一审宣判。


根据当初护肤品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推广合作协议》中载明,护肤品公司委托推广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了“广东某神”(网络昵称)和其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又签订了《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经纪公司支付给网络科技公司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


直播当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涉案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凌晨00:07左右,在推广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网络科技公司,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造成其经济损失。


护肤品公司据此要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经纪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推广时段、销量。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也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


网络科技公司则认为,自己已按照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原告的产品销量不佳,原因在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与直播无关。


宝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过程中王某始终未出镜,认定经纪公司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应退赔3.5万元。


周到上海记者 姚沁艺 胡明冬,上观新闻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男子被控杀妻17年后改判无罪:妻子被强奸致死 真凶系民警 下一篇:担保超过保证期间不用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