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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发病死亡,亲属起诉同席6人索赔,法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6日    阅读次数:202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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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李某参加他人生日晚宴后,回家途中因疾病发作去世。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很低,但未排除饮酒诱发疾病的可能性。李某家属将一同饮酒的6人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邀约李某前去赴宴,饭后又陪同李某一同离开的他的同学庞某赔偿李某家属17万余元,其余5人不担责,南充中院二审改判庞某赔偿李某家属8.6万余元,其余5名同桌饮酒者分别赔偿1.7万余元。记者12月14日获悉,南充中院日前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8日是顺庆区男子熊某65岁的生日。当天,熊某邀请庞某等人聚餐。庞某和李某是同学。事发当天,庞某给李某打电话,提到了他要去吃饭的事,但没有叫李某一起去吃饭。然而,当天晚上李某却自行来到熊某等人聚餐的餐馆,与大家一起吃晚饭。当晚,同席7人共喝了一瓶40度的白酒,但没有人刻意劝酒。


晚上11点多,李某回到小区后倒地不起。120急救人员抢救了30多分钟,宣告李某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系冠心病发作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很低,可排除其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


因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李某的父母及妻儿将当晚与李某同席吃饭的庞某、熊某等6人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嘉陵区法院一审认为,同桌就餐饮酒,相互间负有合理性的安全照顾义务。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放任自己与他人饮酒,导致其疾病发作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桌吃饭饮酒后,李某乘坐庞某车子一起离开,熊某等5人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庞某作为事发当天的邀约人,对饮酒后的李某未尽到看护、照顾、护送等合理性的安全照顾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李某负担80%的责任,庞某负担20%的责任。该院一审判决庞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2304元。


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当天的活动系熊某组织,其对聚餐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余5人负有提醒、劝告等合理的安全照顾义务,二审改判由庞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86152元,熊某等5人分别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7230.4元。


二审判决后,熊某等三人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南充中院再审认为,共同饮酒者应该对可以预见的危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饮酒是否是李某突发疾病死亡的直接因素或者间接因素,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原审6名被告一同吃饭,席间礼貌性饮酒,没有劝酒行为,李某吃饭过程中没有明显不适表现,饭后没有明显醉酒行为,熊某等5人在共同饮酒吃饭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庞某不是这次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也不知道李某是否存在不能饮酒的疾病,李某饮酒后没有达到醉酒程度,他在自身也少量饮酒的情形下没有把李某安全护送回家,符合社会交往的通常情形。他也无法预见李某发病的情况,对李某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责任。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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