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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阅读次数:243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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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马某某,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2007年12月1日,马某某入职上海某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以下简称“单位”)从事社区相关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

2018年9月27日,单位向马某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马某某女士:根据相关文件,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同日,单位为马某某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2018年11月8日,马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马某某对此不服,遂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审理中,马某某和单位一致确认:其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马某某于1963年9月27日出生,至2018年9月27日已满55周岁,且马某某、单位一致确认马某某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因此,在马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据此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由此,马某某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不得终止。二审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终止合同并无不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与之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在马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书面通知马某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

综上,马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某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该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在马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书面通知马某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马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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