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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开设赌场罪,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6日    阅读次数:326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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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程某甲、程某乙于2012年11月起,在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栅栏口70号合伙开设棋牌室,并在该棋牌室内采取“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2013年7月30日在该棋牌室二楼一房间内,由被告人程某甲、艾某、聂某依次“当庄”,被告人程某乙、鲍某为赌场收取抽头资金,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当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3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34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程某甲、程某乙、艾某、鲍某、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二辩护人亦不持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材料及书证收缴物品清单、赌博现场照片和房屋租赁合同;2、书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潘某、段某、杨某、谭某、熊某、徐某、肖某的证言;4、书证证实被告人程某乙前处情况和刑满释放时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5、被告人胡某等六被告人的供述。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程某甲的开设赌场罪名均不持异议,分别辩称被告人胡某、程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辩护人肖雪另辩称被告人胡某没有直接参与赌博,犯罪情节相对于程某甲和程某乙较轻,还应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程某甲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程某甲、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鲍某为三被告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艾某、聂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程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六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程某甲、程某乙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鲍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六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系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具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对二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胡某、程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肖雪辩称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相对于程某甲和程某乙较轻,还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合伙开设赌场,三人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本案主犯,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三、被告人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

四、被告人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五、被告人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六、被告人聂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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